中办国办联合发布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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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联合颁布《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全国各级党政机关严格贯彻执行。该文件对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明确了追责机制。
根据最新修订的《办法》,责任追究范围涵盖县级以上地方党政机关、中央及国家机关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同时规定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开发区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文件确立了"党政同责、终身追责"等三大基本原则。
《办法》详细列举了九种需追究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责任的情形,包括执行生态环保政策不力、决策违规突破生态红线、环境治理不到位导致生态退化等。对于分管领导,则明确了六类追责情形,涉及分管领域环保工作失职、监管不力、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
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出现五项特定情形也将被追责,包括制定违反环保规定的制度、违规审批开发项目、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文件特别强调,对各类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必须真实有效,严禁敷衍应付。
该《办法》的修订实施,旨在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所有追责情形均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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